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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