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方关于举办、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研报告;
3、工商局关于合营(作)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通知书;(领表)
4、合营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及章程;
5、合营(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照片2张,合营(作)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即董事委派
书;
6、合营(作)各方登记注册证明、资信证明等文件;属个人投资的需提供人个身份证明文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厂房使用证明,厂房属自有的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厂房属租赁的需提交租赁合同(领表)及房产证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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