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对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要先由销货
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然后购货方据此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
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审批表》,申请办理抵扣审批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 《准予抵扣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 销货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原件办理退税的带复印件
- 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一式三份(盖销货方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注明:发票开票日期不能超过90天,超过90天认证期限的发票为无效发票,不再办理抵扣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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